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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广西高水平开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广西高院民二庭课题组(高院重点课题“关于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的研究”)制定下发了《公司企业经营治理法律风险指南》,并由广西辖区内各中基层法院根据自身涉企案件的受理情况以及司法服务企业的工作情况,将以风险指南、风险提示书、白皮书等形式面向辖区企业或相关部门适时发布。该指南以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广西高院关于公司法的裁判指引为规则基础,以更贴近企业家易接受的形式与文风予以表达,以期为企业家的权益保护与投资环境提供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
公司企业经营治理法律风险指南*
目 次:
一、选择设立公司开展经营的风险
二、选择作小股东的风险
三、选择作大股东的风险
四、资本金分期实缴的风险
五、注册资本总额过低的风险
六、股东自己经营公司的风险
七、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风险
八、自由订立公司章程的风险
九、股权转让程序不规范的风险
十、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规范与风险
一、选择设立公司开展经营的风险
风险点:在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法律较倾向于优先保护后者。在公司对外交易中,债权人对于公司行为外观的善意信赖,原则上可获优先保护;在公司内部运营中,公司不遵守法定资本制要求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股东追究连带责任;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公司所有资产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依据与原理:
公司作为一种既受股东控制但又能为股东隔离责任的机制,同时其资产还可以依经营需要而时刻变动,这本身就是更偏袒于公司股东而不利于债权人的制度构造,所以它一定需要一套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机制与之配套,才能实现整体上的利益均衡,港闸区周边事,才能赢得债权人的信任,使债权人愿意认可公司的独立人格,愿意承认与之交易的是公司而非股东本身,愿意接受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15、16、20条;《民法典》第61、66条;《企业破产法》第85、113、120条;等等)